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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紀六 起強圍大淵獻正月,盡著雍困敦十二月,凡二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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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世祖聖德神功文武皇帝

元紀六 起強圍大淵獻正月,盡著雍困敦十二月,凡二年

至元二十四年年

春,正月,戊辰,浚河西務漕渠。

丙戌,以程鵬飛爲中書右丞,阿爾爲中書左丞。丁亥,以布顏裏哈雅參知政事。

發新附軍千人,從阿巴齊討安南。

復改江浙行省爲江淮行省。

辛卯,詔發江淮、江西、湖廣三省蒙古、漢券軍七萬人,船五百艘,雲南兵六千人,海外四州黎兵萬五千,命海道運糧萬戶張文虎、費拱辰、陶大明運糧十七萬石,分道以進。置徵交趾行省,鄂囉齊平章政事,烏納爾、樊楫參知政事,總之,並受鎮南王節制。

二月,甲午,畋於近郊。

乙未,以敏珠爾卜丹爲平章政事。

甲辰,以范文虎爲中書右丞,商議樞密院事。

壬子,中書省言:“自正旦至二月中旬,費鈔五十萬錠。臣等兼總財賦,自今侍臣奏請賜齎,請令臣等預議。”帝曰:“此朕所當慮。”仍諭伊實特穆爾、伊徹察喇知之。

戊午,以趙與芮子孟桂襲平原郡公。

宗王納顏遣使徵東道兵,諭棟摩特穆爾毋輒發。初,納顏鎮遼東,北京宣慰使伊列薩哈察其有異志,密請備之。帝素然其言,故有是諭。

閏月,癸亥,敕:“春秋二仲月上丙日,祀帝堯祠。”

西京等處管課官馬合謀,自言歲以西京、平陽、太原課存額外羨錢,市馬駝千頭輸官,而實盜官錢市之。按問有跡,伏誅。

乙丑,復立尚書省,以僧格、特穆爾併爲平章政事,鄂爾根薩里爲右丞,葉李爲左丞,馬紹參知政事。

是月,帝畋於近郊,召敏珠爾卜丹、特穆爾、楊居厚等,與葉李、程文海、趙孟頫論鈔法。敏珠爾卜丹言:“自制國用使司改尚書省,頗有成效,今仍分兩省爲便。”詔從之。安圖諫曰:“臣力不能迴天,但乞不用僧格,別選賢者,猶或不至虐民誤國。”不聽。鄂爾根薩里雖與僧格同事,然數切諍之,以廉正自持。葉李固辭左丞之命,言:“臣資格未宜遽至此。”帝曰:“商起伊尹,周起太公,豈循資格耶?尚書系天下輕重,朕以煩卿,卿其勿辭。”賜大小車各一,許乘小車入禁中,仍給扶升殿。

辛未,以復置尚書省詔天下。除行省與中書議行,餘並聽尚書省從便以聞。詔,趙孟頫所草也,帝覽之,喜曰:“得朕心之所欲言者矣。”

初,太宗設總教國子之官,逮至元初,以許衡爲祭酒,而侍臣子弟就學者才十餘人。衡既去,教益廢而學舍未建,師生寓居民舍,司業耶律有尚屢以爲言。至是乃立國子監,設監丞、博士、助教,增廣弟子員至百二十人,蒙古、漢人各半,官給紙答刂、飲食,遂以有尚爲祭酒。

設江南各路儒學提舉司。時江南諸縣各置教諭二人;又用廷臣請,諸道各置提舉司,設提舉儒學二人,統諸路、府、州、縣學祭祀、錢糧之事。學校已廢而復興,實葉李之言有以導之也。

乙酉,鎮南王託歡徙鎮南京。

范文虎改尚書右丞,商議樞密院事。

改行中書省爲行尚書省,六部爲尚書六部。以吏部尚書實都爲尚書省參知政事。

庚寅,帝如上都。

達嚕哈齊、哈喇哈斯等言:“去歲錄囚南京、濟南兩路,應死者已一百九十人。若總校諸路,爲數必多,宜遣入分道行刑。”帝曰:“囚非羣羊,豈可遽殺!即宜悉配隸淘金。”

以禮部主事王約爲監察御史。約疏請建儲及修史,又言前中丞郭佑以奏誅盧世榮爲僧格所嫉,誣以他罪,宜白其冤,不報。

三月,甲午,行至元鈔。

僧格以交鈔及中統元寶行之既久,物重鈔輕,建議更造至元鈔行之。自一貫至五十文,凡十有一等,每一貫視中統鈔五貫,子母相權,要在新者無冗,舊者無廢。凡歲賜、周乏、餉軍,皆以中統鈔爲準。詔官百於刑部集議,趙孟頫亦與焉。衆欲計至元鈔二百貫贓滿者死,孟頫曰:“始造鈔時,以銀爲本,虛實相權。今二十餘年間,輕重相去至數十倍,故改中統爲至元;又二十年後,至元鈔必復如中統。使民計鈔抵法,疑於太重。古者以米、絹民生所須,謂之二實,銀、錢與二物相權,謂之二虛;四者爲直,雖升降有時,終不大相遠也。以絹計贓,最爲適中。況鈔乃宋時所創,施於邊郡,金人襲而用之,皆出於不是已,乃欲以此斷人死命,似未可也。”或以孟頫年少,初自南方來,譏國法不便,意頗不平,責之曰:“今朝廷行至元鈔,故犯法者以是計贓論罪。汝以爲非,豈欲沮格至元鈔耶?”孟頫曰:“法者,人命所繫,議有重輕,則人不得其死。孟頫奉詔與議,不敢不言。今中統鈔虛,故改至元鈔,謂至元鈔終無虛時,豈有是理?公不揆於理,欲以勢相陵,可乎?”其人有愧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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